规章制度

麻痘产精国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作者:门亚静     时间: 2013-08-13     点击: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程序,明确审计责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免疫功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规定》,以及陕煤化集团有关规定,结合麻痘产精国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业集团”是指麻痘产精国品;“审计部门”是指实业集团审计部及其所属单位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是指实业集团、子公司等主管审计工作的部长、副部长或主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实业集团审计部是实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机构,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实业集团审计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要求组织并实施审计,在办理审计业务时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干涉,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进行阻碍、打击和报复。

第五条   审计部门职责是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内部控制程序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跟踪监督并协调管理经济运行全过程,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各级行政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第六条   实业集团审计业务、学术研究及交流、专业培训等受陕煤化集团审计监督委员会和审计部领导,接受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陕西省内审协会、中国内审协会煤炭分会等行业组织的指导、培训。实业集团所属二级审计部门独立加入各类内部审计行业组织时必须经实业集团审计部同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二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七条   实业集团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审计机构,并配备审计人员,子公司对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命除遵循组织原则外,必须征求实业集团审计部的同意。

第八条   凡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

()有五年以上基层从事相应专业的工作经验;

()具有会计、审计等上岗资格证。

第九条   实业集团所属各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聘任前应听取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聘任(用)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提名、人力资源部考核、主管领导批准、实业集团审计部备案,重要人事任免需征得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审计人员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由实业集团审计部管理。

第十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项目主审制。每一个审计项目应成立审计组,组长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担任,主审承担审计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审计组成员由专职审计人员和抽调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是审计整体工作质量的主要责任人,通过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评价、奖惩等措施控制审计质量,项目主审、部(室、组)长接受审计部门负责人的领导。

第十二条      项目主审对审计质量负总责,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审计组长、审计部门负责人,指导审计人员完成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按主审、审计组长要求履行好本职工作,并遵循客观、公正、细致、严谨的原则,按时、高效、稳妥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均应配齐、配足审计部门办公用设备、软件,保证审计经费来源,确保计算机辅助审计和审计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按照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建立完整的审计业务、档案管理流程。审计档案必须有专人保管,定期将需要长期保管的档案移交档案室,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依照国家、陕煤化集团有关规定,根据实业集团经营管理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 制定实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 组织年度财务决算会审工作,并对年度财务决算的质量进行评价、监督。

(三) 对需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或内容进行委托和监督。

(四) 对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内控制度、经营绩效、建设项目、比价采购,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 实业集团审计部、子公司等审计部门对行政负责人按“上审下”原则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六) 对实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 对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及维护等建设项目实行提前介入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

(八) 对物资采购实行比价采购,并按照授权监督招标活动。

(九)对重大支出性经济合同、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进行审计监督。

(十) 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内控制度审计,并进行经营风险评估。

(十一)对经营绩效、承包兑现等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十二)对薪酬、资产状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其主要权限为:

(一) 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 审计人员依法审核实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账表、凭证、财务决算、经济业务的统计资料等,检查被审单位资金、财产状况,检测和评审财务及其他经济部门的计算机软件,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阅各种经济档案。

(三) 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经营、计划、重大经营决策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制度。

(四)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责任人,报经总经理、董事长同意后,给予通报,并提出追究责任的意见和建议。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有权采取临时措施或予以封存。

(八) 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对被审单位或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

(十) 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向实业集团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履行审计业务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以谨慎态度履行审计业务。履行职责时应做到客观、独立、诚信、勤勉,并保守秘密。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照实业集团发展战略、经营目标、重点工作编制的审计规划、计划,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上报实业集团,总经理、董事长批准,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济合同、比价采购、招标管理、专项调查等日常性审计程序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项目及专项审计调查按以下程序履行:

(一) 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审计部门应拟订审前调查提纲并展开调查;特殊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时同步送达;紧急性工作可先履行审计,后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 主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无意见。

(三)审计报告交换意见后,应在十日内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向被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结论通知书、审计移交通知书。重大事项应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专题研究并下发审计决定。

(四) 如对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结论通知书有异议时,必须在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在未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书面通知时,被审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五) 处罚超过10万元,被审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30天内由实业集团审计部召集、总经理主持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审计过程中或结束时,应由上级审计主管部门或主要领导对审计项目实行回访制度,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效率及审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决定下发后,审计部门应检查被审单位对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需要整改、处理的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第五章 审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业集团规章制度,根据审计规划、计划、实业集团重点工作开展日常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管理审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一)   一个独立会计核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账簿,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经济活动必须符合“收支两条线”,严禁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

(二)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正确性的第一责任者,应对本单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负全面责任。凡是本单位出现违反财务收支的行为,首先追究行政负责人的责任,财务收支审计覆盖面为100%

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第二十五条  合同审计覆盖面为100%,所有对外合同必须经审计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特别重大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征得法律顾问或律师同意,合同签订时严格禁止签订长期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物资、设备、药品招标、比价采购情况实行审计监督,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实业集团规定的审批程序及管理办法进行计划编制、招标、比价、审批及听证。

第二十七条  绩效审计坚持效益优先原则,重点审查:

(一) 对实业集团下达的各项承包、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二)工资奖金的计提、审批、发放和财务核算,必须按照规定进行。

(三) 工资增长率不能高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八条  破产单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必须按照预算管理体制进行,审计部门必须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会计法》执行、会计基础工作、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陕煤化集团以及实业集团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各项规定、程序进行,实业集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研究、协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审阅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处理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实业集团审计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按公正、公开、适度的原则,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的单位和个人行使审计处理处罚权。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责令纠正:

(一) 行政处理: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依法采取其他处罚。

(二) 责令纠正措施:限期缴纳、上缴非法所得;限期退还非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资产;冲转或调整有关账目。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一) 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

(二) 挪用或克扣救灾、防火、抚恤、救济、扶贫、教育、国债、破产、安全、困难补助等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三)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

(四) 阻挠、抗拒审计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五)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应从重处罚的。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党、政纪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陕煤化集团相关规定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陕煤化集团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业集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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