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麻痘产精国品委员会处分违反党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

作者:门亚静     时间: 2013-08-07     点击: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纪,规范各级党委、纪委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程序,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党纪处分可分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结合实业集团实际,对违犯党纪的党员处分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对正、副局级和相当这一级的党员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陕煤化集团纪委审查、批准,报陕煤化集团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陕煤化集团纪委审查提出意见,由陕煤化集团党委批准。

对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和实业集团机关正、副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包括相当这一级的党员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实业集团纪委审查、批准,报实业集团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实业集团纪委审查提出意见,由实业集团党委批准。

对所属各单位正、副处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党员领导人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单位纪委审查、批准,报所在单位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所在单位纪委审查提出意见,由所在单位党委批准,报实业集团纪委备案。

四、对所属各单位科级及以下党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纪委审查、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有管辖权的纪委审查提出意见,由同级党委审核,报上一级纪委批准、上一级党委备案;给予一般党员和工人党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有管辖权的纪委审查提出意见,由同级党委批准,报上级纪委备案。

五、对实业集团党委、纪委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陕煤化集团纪委审核提出意见,报陕煤化集团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陕煤化集团纪委审核提出意见,由实业集团党委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委员决定,报陕煤化集团党委批准。

六、对所属各单位党委、纪委委员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实业集团纪委审核提出意见,报实业集团党委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经实业集团纪委审核提出意见,由本人所在党委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委员决定,报实业集团党委批准。

对所属各单位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核,由上级纪委批准,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本人所在党委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委员决定,经所在单位党委和上级纪委审核,由上级党委批准。

七、实业集团机关的其他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本规定中相应职级对应执行。

八、离、退休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的,要按照其离、退休前的职级,根据本规定中相对应职务的审批权限报批。

九、对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正、副处级党员领导的处理权限执行;担任中级以下技术职务的党员的党纪处分,按照科级及以下党员的处理权限对应执行。

十、实业集团所属党委、纪委在查处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的党员领导人员违纪案件时,自立案之日起,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实业集团纪委通报有关案情。

十一、违犯政纪、法纪的党员,受到政纪法纪追究后,依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党纪处理。

十二、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中共陕西煤业化工实业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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