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麻痘产精国品财务收支审计办法(试行)

作者:门亚静     时间: 2013-07-24     点击: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促进麻痘产精国品(以下简称“实业集团”)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准确、合法,维护出资人权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陕煤化集团规章制度,以及实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业集团及所属各单位、投资兴办的控股公司或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等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实业集团所属各单位审计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以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必要时可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审计覆盖面达到100%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方式,必要时可采用送达审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财务收支审计必须报经上一级审计部门同意,审计结果必须经同级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后方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属基础性审计,是审计部门对财务计划及预算执行、资金来源及使用、资金利用效率效果、生产耗费升降、企业盈利水平、资产管理程度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审查,对其真实、合理、效益性作出审计评价的手段。审计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审计、收入及支出审计、资产审计、负债审计、所有者权益增减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

    第六条  财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陕煤化集团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了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部门对财务工作是否实行了统一管理。

() 财务管理单位内部不相容岗位是否分设,印鉴管理是否相互控制与制约。

(四)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会计法规、准则和陕煤化集团的有关规定。

(五)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第七条  收入及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经营性收入、非经营性收入、专项补贴、其他收入等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收入是否真实和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经营性收入应重点审查生产单位的营业收入,水、电、暖、卫生、物业以及医疗、林业、教育培训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应重点审查租赁收入、处置废旧物资收入、利息收入、代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专项补贴应重点审查财政、陕煤化集团拨付的补贴收入,以及由实业集团向各级单位拨付的补贴及补助资金。

(二)审查收入时应重点审查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票据是否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合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自制票据等违规问题。

(三)审查成本费用是否实行了预算管理,是否按考核指标体系建立了内部市场化管理、运行机制,是否按预算或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超计划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陕煤化集团、实业集团有关规定的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有无转移、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多提、少提或不计提费用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五)对各项支出所取得的使用效益进行审计评价,并审查其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现象。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审计: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有无多头开户、出租、出借或转让账户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有无公款私存或将专项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资金的存贷是否合规、安全,有无违纪违规和存在资金风险问题。

(二)应收款项审计:对应收款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的核销是否做到了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报告或按规定程序批准。

(三)存货及固定资产审计:重点审查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是否做到了账物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应该实行招标购置的是否实行,有无违反规定购置或超计划自行购置问题;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报废、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有无公物私用、损坏、流失等问题;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固定资产折旧是否按规定的办法及范围足额计提;在建工程是否按照自营、外包分类归集、分配发生的费用,核算方法是否符合规定,核算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正确完整;各种减值准备是否按制度进行计提、转销。

(四)无形资产审计:重点对无形资产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投资审计:重点审查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准,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借入及应付款、暂存款及应缴款、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别分别管理、核算,其管理及核算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查长、短期借款及贷款计息政策、计付息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归还或足额上缴。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折旧、维修及大修、育林基金、国债补助资金、破产费用等专项资金的申请、筹集、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对使用的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

(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单位或用途进行支付或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类专项资金形成资产的会计核算及费用归集分配情况进行审查,确保会计核算全面、正确、合理、合法。

(四)各类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专门账户进行单独核算,核算是否合规,有无相互挤占、挪用、拆借等问题。

(五)专项资金所形成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前期准备、施工、验收、结算等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所者权益增减变化情况审计主要内容:

(一)对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进行审查,有无抽逃资本金的行为。

(二)审查利润分配方案及分配办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

(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核算是否遵照国家、陕煤化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其规范性、正确性如何。

(四)所得税汇算及清缴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实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等组织并实施,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依法开展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查出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陕煤化集团规定的问题,认为需要处理、处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及政纪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并报同级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或行政办公会研究后作出决定。重大事项应事先报上一级审计主管部门批准;属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纪委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处罚超过10万元的,被审单位有权要求上一级审计部门举行听证会,听证会期间不影响处理处罚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决定后,应认真执行,并按规定时间将执行结果报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审),复议(复审)期间不影响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陕煤化集团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陕煤化集团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业集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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