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麻痘产精国品委员会落实警示训诫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门亚静     时间: 2013-07-30     点击: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煤化集团公司关于警示训诫制度的有关实施意见,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结合麻痘产精国品(以下简称“实业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警示训诫三项制度,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本着事前防范、有效纠偏、爱护挽救的原则,对可能出现、正在发生和已经出现的不廉洁问题,以及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运用提醒、督导、纠错等强制措施,预防、终止和纠正错误行为。

第三条  警示训诫实施主体

各级党政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

第四条  警示训诫适用主体

实业集团全体党员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三项基本制度

一、警示提醒制度

(一)基本原则:警钟先鸣,防患未然;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适用范围:

1.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个人、家庭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外出考察等重大事项启动之前,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的。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各级领导人员在民主测评中得票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3.偶有群众举报,时闻社会反映,且性质一般、情节较轻,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本人以便防范的问题。

二、诫勉督导制度

(一)基本原则:动态监督,随即遏制;趋利避害,因势利导。

(二)适用范围:

1.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和生活作风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

2.在执行上级或公司党政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

三、责令纠错制度

(一)基本原则:批评训示,强制纠错;惩前毖后,弃旧图新。

(二)适用范围:

1.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或不予纪律处分的。

2.对不能认真执行实业集团和各级组织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经济损失的。

3.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致管辖范围内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不良影响,但可免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条  警示训诫实施办法和程序

一、警示训诫线索的收集

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初核、舆论监督等形式,结合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收集、汇总警示训诫线索信息。

二、警示训诫对象的审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分级负责,根据责权统一、责任明确的原则,合理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及适用类型。

(一)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和实业集团机关正、副处级党员领导人员(包括相当这一级的党员领导人员),需要实施警示训诫三项措施的由实业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实业集团党政批准;

(二) 所属各单位正、副处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党员领导人员,需要实施警示训诫三项措施的,由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实施方案,报各单位党政批准;

三、警示训诫谈话的实施

(一)实施主体

1.对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的谈话,由实业集团党政主要领导主持谈话,纪委书记参加;对所属各单位班子其他成员和实业集团机关正、副处级领导人员需要谈话的,由实业集团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主持谈话。

2.对所属各单位正处级领导人员的谈话,由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主持谈话,纪委书记参加;对所属各单位副处级领导人员谈话,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或纪委书记主持谈话。

(二)实施步骤

1.发出警示训诫通知书。根据警示训诫的适用类型,向警示训诫对象和所在单位发出警示训诫通知书。通知书应列出谈话内容、谈话时间和地点。

2.实施警示训诫谈话。警示训诫谈话必须由两人(一名领导,一名纪检监察干部)以上实施,并作好书面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须经警示训诫对象核实签字。谈话前要充分准备,拟定好谈话提纲,确定谈话重点和方式。警示提醒谈话,必须向谈话对象说明目的,提醒谈话对象对组织提出的要求作出口头承诺。诫勉督导、责令纠错谈话须向谈话对象指出其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其纠偏纠错。警示训诫对象应对存在的问题在一周内作出书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承诺。

第七条  监督整改。实施主体要对警示训诫对象及时跟踪回访,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其思想变化、工作改进情况,促其整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整改期限一般分别为两个月。整改不到位,需延期的,诫勉督导不超过三个月,责令纠错不超过四个月。

第八条  警示训诫的后续处理

对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对象,限期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对没有改观,甚至问题继续加重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警示提醒对象谈话后,谈话所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实施主体应及时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按照问题的性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二、对诫勉督导对象整改不力,致使苗头扩大,问题加重的,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令纠错或纪律处分;

三、对责令纠错对象,整改不到位、错误继续蔓延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同时,可建议组织部门采取组织措施。

第九条  警示训诫档案资料的存档

警示训诫对象档案资料由实施主体统一归档管理。归档资料应达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排列科学、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整齐、归档及时的要求。

一、警示提醒资料,可单独组卷,也可510人一卷。

二、诫勉督导资料,可单独组卷,也可5人一卷。

三、责令纠错资料,可单独组卷,也可两人一卷。资料多时,可一案多卷。一案多卷时应按材料重要程度分别组卷。

第十条  警示训诫开展情况的报告

警示训诫开展情况的报告,由实施主体按《麻痘产精国品警示训诫开展情况报表》的要求,于每年630日和1230前向实业集团公司纪委报送。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麻痘产精国品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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