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麻痘产精国品效能监察实施暂行办法

作者:门亚静     时间: 2013-07-23     点击: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麻痘产精国品(以下简称“实业集团”)管理工作的效益、效能、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陕煤化集团《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职能部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均属效能监察范围。

第三条  效能监察分为自立效能监察和专项效能监察,自立效能监察由实业集团本部和二级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检查上报、建议整改,效能监察成果由实业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认定;专项监察由实业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审计、监事等部门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和过程,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中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规范管理、自我完善、提高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对管理的再管理,对监督的再监督。

第五条  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正确履职行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监督。

(一)合法性: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的原则。

(四)时限性:监察对象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时限。

第六条  监察机构在开展效能监察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以安全、生产、服务、经营为中心,以稳键发展为出发点,打造服务一流、勤俭节约、科学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实业集团。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有令必行、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遵纪守法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重研究、重证据、重质量、重实效,用事实说话,使监察结果客观公正。

(四)协调配合原则。纪委指导,监察牵头,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按“一岗双责”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合力。

(五)持续改进原则。效能监察实施时必须坚持计划、实施、检查、调整各环节闭环运行,创新方法,持续提升效能监察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整体水平。

(六)过程统一原则。监督检查履职行为正确性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统一,纠正违规与完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二章  效能监察组织机构及权限

    第七条 效能监察工作依据“统一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实业集团党政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监察、纪检、审计、监事等监督机构组织实施、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职工广泛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八条  成立实业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长:董事长

副组长:总经理

  员:主管纪委监察工作的副书记、副总经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

为了便于工作和协调,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实业集团纪委监察审计部设立办公室,纪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为副主任并负责日常工作。

实业集团所属二级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未设立党委或党总支的单位由上一级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其职能部门职责如下:

(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组长职责。负责效能监察工作安排部署、立项及检查报告审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研究效能监察奖惩事项,向副组长及其成员单位安排具体工作。

(二)副组长职责。领导、协调效能监察工作,督促监察建议、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考核等。

(三)纪委监察职责。负责效能监察日常工作,审批或审核效能监察立项和方案,查处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组织效能监察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理论研讨、优秀成果评选及资料归档。

(四)相关业务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在效能监察工作中负有参与配合、通报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是效能监察项目的责任主体和牵头部门,负责落实针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效能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权限如下:

(一)有权列席被监察单位、部门的相关会议,召集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有权查阅、复制、收集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凭证、记录等;

(三)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就效能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有权建议纠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决定、指令的行为;有权建议撤销或更正不适当的决策、决定;

(五)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封存、扣留违规违纪违法的财务账册、资料、资产、物品和非法所得,有权作出通报批评等处理决定;

(六)有权对阻扰、影响效能监察工作开展的单位(部门、人员),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的人员,进行警示训诫或纪律处分;

(七)建议表彰、奖励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监察对象。

    第十一条 被监察对象在效能监察中的权利如下: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上一级纪监部门提出;

(二)对监察通知、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15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部门或上一级纪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有权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被监察对象在效能监察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有隐瞒真相、出具伪证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对作出的监察决定、建议要无条件执行和积极采纳。

第三章  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履行职权时,贯彻执行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是否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生产管理中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是否坚持优质低耗原则,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环保、劳动保护等政策。

(三)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森林管理等方面是否落实了安全责任,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有无违背指令、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

(四)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经营和财务管理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和依法经营,有无不认真调查、盲目签订合同,造成被骗和损失;有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给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行为;有无严格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五)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建设项目管理中,是否严格执行工程管理规定和程序;是否在发标、招标、预算、决算中坚持公开招标、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依规审核;是否存在收受好处费、泄露标底,或施工中不严格把关,监督、监理不力,造成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给国家、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

(六)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设备及物资管理中是否按程序、规定办事,是否按选优择廉就近的要求进行招标和比价采购,是否有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维护及处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有保管不善,造成变质、损坏、积压、流失、浪费等现象。

(七)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人事、劳动、教育管理中,是否贯彻了政策、法规;是否在干部的选用、任免、调配中存在跑官卖官、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等行为;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八)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有违反国家、实业集团价格政策、销售规定、销售纪律,以及损害企业整体利益或造成效益流失的问题。

(九)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经营管理中,是否在福利、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认真执行了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群众监督的办事制度;是否为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时提供了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十) 针对职工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职务行为中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效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分为事前预防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监察方式如下:

(一)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点、难点,针对资产管理的风险因素和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开展单项或综合事项的效能监察;

(二)针对业务事项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或重点环节,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或全过程的效能监察;

(三)充分利用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展效能监察。

第十五条  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制订方案;组织实施、清查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落实责任、改进管理;成果评审、工作总结、严格奖惩;归档立卷等。

第十六条 立项包括统一立项和个别立项(自立),统一立项主要是对当年急需解决、影响全局性的关键问题而在实业集团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项目,个别立项是针对局部或个性问题由实业集团或二级单位进行立项的项目。每年一季度完成立项,十一月前项目实施结束。如确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报批,分步实施。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程序及步骤:

(一)编制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并通知被监察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

(二)按效能监察方案实施项目;

(三)汇总检查情况及事实材料;

(四)事实材料与被监察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见面;

(五)形成效能监察报告;

(六)将监察决定或监察意见书通知被监察单位、部门及有关人员并监督执行;

(七)核定效能监察成果,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

(八)整理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实业集团所属二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好年终效能监察情况统计、分析和总结,并于当年的十一月底前上报实业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审批、认定。

第四章  成果认定及奖惩

第十九条  效能监察成果的内容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是指可挽回或能避免的经济损失、行为得到中止避免的损失而增加的效益。社会效益是指落实企业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形象、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产生的效益。

第二十条  效能监察成果认定标准:

(一)查出并通过相应的措施使房、水、电、暖、卫生、病房床位利用等回收率、利用率提高,按回收(利用)量净增加数10-20%计算。

(二)查出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收回“小金库”资金,按全额计算。

(三)对效能监察查处的违反规定购置实物、购进假冒伪劣材料(包括设备及配件),按价值的10--20%计算;对责任人罚款和收缴的“回扣”、“手续费”等,按全额计算;追回私自外借设备和大宗材料的按折价10%计算,借用期间租赁费按收回资金的20%计算,对责任人的罚金按全额计入成果。

(四)效能监察查出并核减的虚立项目、虚报工程、高套定额等费用按50%计算;对在工程建设和物资设备招标中通过效能监察手段核减的资金按1020%计算;效能监察时提出设计变更并被设计、建设单位采纳,能确切计算出效益的资金节约按20%计算。未通过效能监察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实际结算与计划数差额、正常预算审批等形成的节约不纳入效能监察成果认定范畴。

(五)追收单位职工个人拖欠两年以上的公款、或追回外单位及个人拖欠三年以上的款项按30%计算;追回外单位拖欠三年以上且形成呆坏帐的欠款按100%计入成果,未形成呆坏账的按1020%计入;对追回抵帐的实物,参照上述标准适当认定。

(六)经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工作后,提出合理化监察建议,从而完善生产设计、生产工艺和管理办法,使材料费、人工费等方面节资、降耗、增效部分按20%认定。

(七)经有关方面认可的技术、技改方案,经立项监察修改后节约的资金按20%认定。

(八)查出并挽回因合同、协议签订不完善等原因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全额计算;对查出执行《合同》中由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按追回违约金的40%认定;查处干部职工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案件所追回部分按50%认定。

(九)效能监察中的修旧利废、废旧物资回收变卖等收益,扣除成本费用后按30%计算;效能监察中涉及的经济案件、私收费及乱收费、截留或冒领职工工资等,按收回资金的100%计算。

(十)审计过程中收缴、罚没的违纪资金按100%计算。

(十一)认定标准中不能对号入座,不便量化考核的事项,由公司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酌情裁定。

第二十一条  效能监察社会效益的认定,由实业集团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认定意见,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给予适当奖励:

(一)模范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维护政令畅通且工作业绩显著的;

(二)为国家或单位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政治影响的;

(三)效能意识强,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良好政治影响的;

(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的;

(五)节约国有资财,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绩突出的;

(六)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件线索、解决关键问题、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在廉政建设和增加效益取得突出成绩的;

(七)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八)社会效益突出,得到职工群众普遍肯定,为维护大局稳定、构建和谐公司发挥显著作用的;

(九)效能监察活动中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在效能监察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抗实业集团决议和决定,不作调查研究,不进行科学论证,盲目或擅自决策而导致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以权谋私、严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三)对生产、后勤服务、建设项目、财务、人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造成严重浪费或严重亏损,出现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安全、质量、人身伤亡、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的;

(四)在经济活动中,盲目签订合同,或不认真履行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而被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侵犯职工群众和企业利益,或在管理、经营、作风方面损害单位利益、群众利益,引起社会强烈反映或不良政治影响的;

(六)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抵制监督检查的;

(七)挥霍公款,浪费单位资财的;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监察对象有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立案查处,对违反有关规定尚不构成违纪的,向主管部门建议给予警示训诫、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解聘职务等处理,属于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效能监察中需要给予处分的,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五条  对效能监察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按党纪、政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效能监察奖励由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经费来源于效能监察奖励基金,奖励基金按实业集团效能成果审核认定数的10%计提,可以滚动使用。

第二十七条  效能监察奖励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 实业集团每年召开一次效能监察表彰会,表彰会经费及其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奖励由实业集团列专项支出。

(二) 10%奖励基金中的60%用于二级单位效能监察补贴及奖励,40%上交实业集团专户储存、统一使用。

(三) 奖励范围为参加效能监察的有关部门、人员,与效能监察事项无关部门或人员不得享受。

(四) 效能监察补贴和奖励必须有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审批的发放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陕煤化集团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陕煤化集团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订权归实业集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1.效能监察立项申报表

      2.效能监察立项申报汇总表

      3.效能监察成果审定表

      4.效能监察成果认定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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