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麻痘产精国品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门亚静     时间: 2013-07-17     点击: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麻痘产精国品(以下简称“实业集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陕煤化集团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决策。

(二)依法决策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陕煤化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民主决策原则。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或建议。

(四)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各单位长期发展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方案、经营战略及方针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资产处置(资产出售、出借、出租、顶账等)、资产损失核销、产权变动等重大资产或产权管理事项。

(六)干部及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方案制定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八)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九)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问题。

(十)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三)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主要指涉及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二)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等。

(三)所属各单位处级领导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罚等。

(四)向控股、参股单位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五)实行委派制时向所属各单位推荐和委派部门负责人。

(六)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的考核、推荐、晋级、聘用(解聘)、奖惩等。

(七)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调整。

(八)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主要指涉及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投资计划在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使用维修基金和大修费用的项目。

(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重大关键性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三)年度投资计划的大型开发项目、使用国家专项资金补贴建设的项目。

(四)计划外追加及超计划项目包括:

1、计划外追加的所有项目

2、超计划、预算、概算10%以上的项目及设备。

(五)重大销售、采购合同签订、新产品开发、产品定价等项目。

(六)重大科研、环保、安全等项目。

(七)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

(八)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主要指涉及企业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月)度计划大额度资金以及需要由资金平衡会研究的资金使用。

(二)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担保、抵押、信用证、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科研经费、环保经费、安全基金等专项资金使用。

(六)集中发放的奖金、津贴等。

(七)非生产性支出且一次性支出数额较大的资金使用。

(八)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方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

第十条 第五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重大事项、第七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董事长办公会或由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相关领导人员、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会议议题涉及的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第五条中所列的(十)、(十一)项重大事项和第六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董事长办公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分别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本级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四章 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 需要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班子成员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董事长、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列为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业集团《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和陕煤化集团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其他重大事项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

(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原则意见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

(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

(四)论证评估。组织企业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

(五)法律审查。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等问题。企业法律部门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及时出据审查意见。

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六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实业集团或陕煤化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

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2-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

(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四)会议决定。

1.凡需董事长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

3.董事长办公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由董事长、总经理主持的党政联席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通过、原则通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暂缓实施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综合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个人意见和表态结果;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会议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讨论情况,不准泄露。

企业要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会议决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应利用公告、公示、网络宣传等形式及时传达到广大职工。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纪委监察审计部、党群工作部、综合部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党群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六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有关成员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 决策监督

第三十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企业科技、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开展评估检查,并记录归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业集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党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建立考核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制定考核细则、明确考核部门,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纳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每年至少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考核一次。同时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单位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决策监督采用同级监督方式。实业集团及其所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与会人员应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单位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决策违规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及实业集团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实业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和党群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实业集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实业集团所属各单位要结合本实施办法及自身实际,制订出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报实业集团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麻痘产精国品党风廉政建设... 下一篇:麻痘产精国品工会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