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麻痘产精国品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麻痘产精国品(以下简称“实业集团”)项目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保证实业集团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用于项目建设等形成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在实业集团主业(包括:服务、农林、医疗、教育等)范围内300万元以下的项目,300万以上的项目按照煤化集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投资项目选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围绕煤化集团主业发展需求的相关产业;
(三)围绕实业集团所经营的服务、农林、医疗、教育等行业;
(四)投资应有利于提升实业集团的盈利能力。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包括立项管理、决策管理、过程监控、效果评价等方面,其遵循的根本原则是合理配置资源、提高效率效益,不断增强实业集团整理实力。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业集团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实业集团规划发展部是实业集团项目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投资管理业务,对实业集团所属各单位的项目投资行为进行审批、指导、监督和考评。负责汇总编制项目投资计划;负责实业集团项目投资信息的汇集统计和分析整理;负责牵头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八条 实业集团财务部是项目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参与审核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年度投资资金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和预决算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实业集团审计部是项目投资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实业集团其他职能部门或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助和支持实业集团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投资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实业集团所属各单位需立项审批的项目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立项审批:
(一)项目单位编制立项资料及申请报告,上报实业集团审批。
(二)实业集团规划发展部受理申请报告,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实业集团办公会审议。
(三)规划发展部根据投资项目的会议审议意见,向煤化集团申请备案,并对项目单位下达立项申请批复文件。
第十二条 立项申请报告原则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目的和意义。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投资的必要性及经济效益。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
(三)结论。综述项目各方面的初步研究结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与监控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决策同意后,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各种前期手续批件,并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报实业集团审批。
第十四条 实业集团规划发展部是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承办部门;工程管理部是项目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实业集团申请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投资行为结束,项目纳入正常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坚决杜绝未按本办法规定未批先建和已获批但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第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履行管理程序,后续环节不予受理审批,财务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不能按时上报项目建设信息的,除对建设单位通报批评外并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实业集团相关部门以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业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