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陕煤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作者:门亚静     时间: 2013-07-18     点击: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麻痘产精国品(以下简称“实业集团”)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实业集团各部门的统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实业集团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四条 对各种定期上报实业集团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必须按统一格式及时上报,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加强指标的分析,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有关指标的波动原因,为分析和预测提供资料。

第六条 实业集团对外提供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经集团企管部同意后亦可报送。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七条 实业集团所属各部门(子公司、中心)的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一律以本部门公司(中心)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八条 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的现象。

第九条 实业集团各项主要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管理部负责保管,企业所属各部门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条 各部门子公司、中心应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采用台账形式,按月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一条 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第四章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第十二条 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以书面形式立即更正。

第十三条 内部报表发现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一)  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电话或口头查询更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二)  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更正。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交接

第十四条 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统计人员调离工作台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一)  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二)  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三)  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账、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书刊等)应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文字说明与分析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十八条 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完成与未完成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 统计纪律

第十九条 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二十条 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集团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现有违纪扣除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统计管理严格执行实业集团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业集团企管部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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